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制定了《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西省阳泉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0月23日


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区域仅限城区、矿区、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的布局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不溯既往原则。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持证人办理延续手续,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市场单元合理容量是指利用路网设施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进行划分,实行市场单元合理容量管理。

第六条  市场单元合理容量实行动态调整,每年12月份在对外公共平台进行公布。对外公共平台为山西省烟草公司阳泉市公司微信公众服务号。

第七条  市场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市场单元网格上限指导数的为饱和区;市场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小于市场单元网格上限指导数的为非饱和区。发证机关收到位于饱和区的新办申请,经申请人同意后,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将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轮候管理。发证机关应按照“退一进一、先后有序”原则,依据本规划进行办理。

第二章合理布局设定标准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划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将阳泉市行政区域划分为城镇市场单元和行政村市场单元。

(一)城镇市场单元。根据现有政府公示公开的街道办区域划分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二)行政村市场单元。根据现有政府公示公开的乡镇区域,以社区、行政村区域划分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市场单元网格及合理容量见附件5。

第九条 布局标准设置

(一)间距标准:城镇类市场单元网格内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行政村类市场单元网格内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特殊标准:对人员相对集中且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适用特殊标准,不受所处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不占用所属市场单元容量,但应符合零售点设置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1.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备案的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超过500平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平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经营场所应位于市场内部地面一层。市场外围商铺临市政规划道路的,经营场所与市场内部连通的,依照市场内部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经营场所与市场外部连通的,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一项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属于内外连通的,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一项规定办理。

2.商场、购物中心内部,建筑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平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商场、购物中心外围商铺临市政规划道路的,经营场所与市场内部连通的,依照市场内部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经营场所与市场外部连通的,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一项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属于内外连通的,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一项规定办理。

3.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且对内经营以满足特定顾客消费需求的场所或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超市,仅限其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且申请主体持有的营业执照为上述业态类型的法定代表人。

4.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5.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的室内候车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市辖区范围的过境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大专院校生活区域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院校规定不予校园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8.用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内部生活区域,可设置2个零售点。

9.星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部对烟草制品零售有需求的,可在其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设置1个零售点。

在以上采用特殊标准布局的区域,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专卖执法、客户服务、卷烟配送等后续监管检查、服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可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市场单元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限定于原持证人父母、子女、配偶);

(二)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四)因政府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化,需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五)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限定于有限公司、集体经营等类型转制为个体经营),但实际经营人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所在市场单元网格合理容量标准限制,但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且应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改变经营地址,需在新经营场所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新经营场所应位于原发证机关所管辖区域内;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或改造导致原持证户不符合延续条件,需改变经营地址重新经营的,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办理歇业后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新经营场所应位于原发证机关所管辖区域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所在市场单元网格合理容量标准限制,仅在间距上予以适当放宽,且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规定间距要求的60%。

(一)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具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优待证等相关证明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可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二)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未享受过优抚政策的残疾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1级、2级、3级残疾证(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包含以上残疾的多重残疾除外)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仅可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上述符合(一)、(二)款条件的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

(三)品牌连锁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备案”“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三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儿童玩具店、早餐小吃、歌吧酒吧、茶馆茶店、酒店饭店、音乐厅、会所舞厅、歌剧院、电影院、KTV、奶茶店、水产家禽、桶装水配送站、床上用品、彩票销售、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记账报税、运输信息、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汽车租售、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玩具渔具、宠物店、旅行社、照相馆、棋牌室、网吧、健身房、游泳馆、殡葬服务、婚庆服务、快递驿站、会计用品、成人用品、动物饲料、废品回收、汽车美容等不以烟草制品经营为主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零售业态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参照点间距不得低于150米,同时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的合理容量标准要求,并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且不适用于本规划第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第三章合理布局零售点条件标准

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年满18周岁,以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为准。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与住所需通过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实现空间分隔,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区域即可直接进入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应属于固定场所,房屋主体结构应为砖木、砖混、钢混等结构。

第四章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活动板房、集装箱房、违章建筑、待拆建筑、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二)农村区域内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属于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无实质性的物理间隔等。

(四)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储藏室、地下车库、地下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性质的场所。

(五)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住宅楼等,除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居民住宅楼一层场所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居民住宅楼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等情形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六)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化肥、烟花爆竹、消防设备、面粉销售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自助便利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游戏、抽奖等设备或利用游戏、抽奖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情形:

1.中小学校内部及可通行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可通行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小餐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内部;少年宫、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益性事业、公共文化、公益性教育机构等内部。

(十二)基于政府部门规定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1.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2.党政机关内部;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

4.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低于”“超过”“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解释说明:

(一)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指申请人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能即时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场所。

(二)本规划所称“经营面积”是指开展经营活动而直接占用、使用的场所面积,包括与经营区物理相连的辅助区域(如店内仓储)

(三)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指已招生并正常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可通行出入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

(四)轮候管理是指本规划及附属制度发布后实施的轮候管理规定,具体按照附件1-3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所涉及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印发<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晋阳烟法〔2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阳泉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或修订版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制度

    2.关于参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的承诺书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号失效通知书

    4.阳泉市行政区域(不含平定、盂县)单元格持证户合理容量测算模型

    5.市场单元网格容量清单